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推進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2020年8月14日,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發布《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意見》出臺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在立法、執法、司法層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均作出相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發布一系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在處置程序、銷毀范圍、銷毀方式等方面指導做好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工作。
總體看,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扎實開展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取得積極成效,震懾了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但一些地區還存在銷毀不環保、程序不規范、物品隨意放、滯壓時間長等現象。在調研中也發現,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存在經費短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作推進落實。依法制定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文件,是規范銷毀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二、《意見》起草過程
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9部門,在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研究銷毀工作中存在問題基礎上,6月初形成《意見》初稿,經征求相關部門、地方及法律專家、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于6月22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社會反饋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上述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深入會商研究,按照“能吸收、盡吸收”原則依法予以采納,于8月14日正式聯合印發。
三、《意見》制定依據
一是《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也有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了相關規定。《意見》執行上述規定,明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范圍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嚴格依法開展銷毀工作。
二是《意見》與《商標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列舉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為相關執法辦案單位開展、落實銷毀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同時,考慮到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的開展,《意見》所列舉的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難以窮盡。為此,《意見》專門規定,其他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意見》起草過程中堅持依法原則,《意見》內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四、《意見》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無害化處理、杜絕再流通原則,主要目標是侵權假冒商品分類銷毀機制進一步健全,無害化處置水平進一步提升,社會震懾效應進一步顯現。
《意見》規定了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銷毀范圍,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產或制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志、標簽、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二是明確銷毀時限,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法審結案件后應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意見。但兩種情形例外:第一種是提前銷毀,對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權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審結前銷毀;第二種是滯后銷毀,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后依法予以銷毀;三是明確分類處置,根據侵權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質進行分類,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理;四是加強污染防控,落實無害化處理相關規定;五是加強物品保管,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建立侵權假冒商品處置臺賬,嚴防截留、替換、挪用、變賣、毀損、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侵權假冒商品;六是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處置全過程依法合規。
《意見》要求切實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把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侵權假冒商品保管、運輸、處置費用應當按規定納入預算;二是深化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環境無害化銷毀工作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注重宣傳引導,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的良好氛圍;四是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下一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督促指導,推動《意見》有效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地銷毀工作組織開展、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計入全國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活動年度績效考核成績。